一、除市政府及所属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政府及所属部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提出申请。
二、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晋城市物价局、晋城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市价行字[2009]149号)有关规定,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现就我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以下费用:
(一)检索费:在本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档案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3元。
(二)复制费:本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可收取复制费,其收费标准:
1、纸张复制费(包括复印、打印)。B5纸单面复制每张0.15元,双面复制每张0.25元;B4纸单面复制每张0.30元,双面复制每张0.55元;A4纸单面复制每张0.20元,双面复制每张0.35元;A3纸单面复制每张0.40元,双面复制每张0.75元。
2、光盘、软盘复制。行政机关提供光盘或软盘进行复制,每张3元(含光盘、软盘费用)。经行政机关同意,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自行提供电子移动存储介质(如移动硬盘、软盘、光盘等)复制信息的,只收检索费,不收复制费。
(三)邮寄费:本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申请,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四、上述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要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更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活动的收费管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上述收费标准自十月十四日起执行,试行一年。